Article 6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