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4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23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