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副主任中提名。决定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其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外提出人选,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