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如果涉及到同一人选或者同一职务有任免时,提请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提请。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干部任免呈报表》。任命的应当附有考察材料;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应当附有公示的情况;请求辞职的应当附有本人辞职申请;撤销、批准罢免职务的,应当附有调查和结论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