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依法开展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