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制定地方标准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明确项目名称、起草单位、主管部门和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