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执法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本领域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实名制管理制度,采集相关信息,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