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人死亡或者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或者组织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投诉事项已被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已全部履行或者置换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的;
(六)案件投诉人撤诉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