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二)投诉事项已被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已被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四)投诉人未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逾期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视为立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