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调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三)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方式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五)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伪造、变造、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

(六)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

(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八)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前款第五项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检查、调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调查人员进入劳动场所,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