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3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个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建立查验绿色通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从境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进境农业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需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农业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及适当的杂交育种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
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
鼓励开展生物育种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的进口审批以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
支持畜禽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开展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底盘技术突破与核心种源创制促进多领域科技和产业迭代升级。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
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和平台落户海南自由贸易港,为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提供育制种技术、田间鉴定、制种等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公共财政投入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进行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共享服务;鼓励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推动实施投向种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植物品种测试机构,开展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真实性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品种试验、测试、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信息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保证品种全流程可追溯,促进品种身份信息开放共享。
支持引进国际性种业会议论坛、国际种业品牌会展,培育高层次种业会展经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优化考评内容、考评环节等方式简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支持从境内外引进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在落户、科研、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农林牧渔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在本省从事种业相关工作、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引进的境外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种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允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种业管理人才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兼职兼薪。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单独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业产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对投向种业产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金融监管、证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其申请设立或者迁入时应当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种业相关企业、个人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享受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种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海关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管理,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境外种质资源引进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外来物种检测信息共享,保障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
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引进种质资源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