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和历史建筑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城镇和村庄。

(二)传统村落,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三)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四)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比较集中,且该地段在城市发展各个历史阶段一直保持某种特殊文化内涵或者表现城市发展的某个阶段独特城市面貌的片区。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尚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历史城区,是指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

(七)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旧)居、活动地、墓地;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八)工业遗产,是指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备、产品、工艺流程等。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