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外部造型、风貌特征;
(二)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出借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保护责任人为自然人的,维护、修缮、排险等保护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该自然人应当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