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充分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还应当征求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备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依法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依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