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自该专项规划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本辖区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并与海绵城市、道路、生态空间、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