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