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