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镇新建区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根据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放设施。

新建建筑物楼顶公共天面应当设置独立雨水排放系统;住宅的阳台和露台的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排查,发现有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混接情况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