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做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工作;

(三)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四)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并接受查询;

(五)指导、监督物管平台的使用;

(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