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不得擅自挪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公共收益作为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成立业主大会后,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的酬金。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