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占用住宅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属于小区内的业主共有,应当优先供给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管理规约,占用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充电设施无法满足业主需求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改造建设停车场、充电设施。改建的停车场、充电设施应当符合通行、消防安全等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电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改建工程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