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九)焚烧垃圾,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四)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五)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