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均收入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经济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予以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收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