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装修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