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在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二)擅自在房屋地下挖掘增加空间;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墙新增门窗、破坏外立面;
(四)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五)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六)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七)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行为的;
(九)擅自将住宅、车位、储藏间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不遵守应急管理规定,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违反规定饲养、遗弃动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