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并公示: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委托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