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专题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