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

(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