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说明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规模结构、资金投向、资金管理、项目运行、项目库建设和债务风险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将政府债务报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下达的下级政府债务限额,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