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对在预算联网监督以及其他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其了解核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办理责任,及时研究处理,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本级安排需二次分配资金的分配情况、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追加本级部门预算的文件,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办法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报表,每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