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单位和基层组织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和基层组织预案等。

地下场站、地下商场、下穿隧道等重点地下设施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内涝区应当建立一点一预案。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完善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提升应急预案质量,提高实战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推动建设数字应急预案智能应用平台,加快应急预案编制数字化,应用智能化,实现决策科学化。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