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隐患日常巡查制度,并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分区分类开展排水防涝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雨污混接管道、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网,利用城市雨水调蓄设施的滞渗、调蓄和雨水排放功能,保障城市汛期排水通畅。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易涝点进行防涝改造,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在立交桥下、地下通道等易涝区段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警示标识,安排值守人员,配置抢险设备。对车库、地铁、隧道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紧急关闭和撤离措施,防止因暴雨、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加强井盖等设施的智能化建设,防止井盖在突发位移、歪斜、损坏时无法及时修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