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城市更新,统筹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合理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构筑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的空间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产业结构、城市功能、生产生活设施、城市安全与应急基础设施布局,科学规划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排水防涝、交通、通信、卫生、人防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应急场所,提高城市安全发展保障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安全风险管控需要,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各类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