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县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责任人应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