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