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城建成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实施。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在县城建成区与高速公路和火车站的连接通道,国道、省道等出口应当合理设置快捷式洗车场地和设施。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