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在镇、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建设未完工或使用期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