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遵守森林、土地、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等灾害发生。
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