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区域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五)居民集中生活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