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生态现状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总体方案应当包括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内容。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中的生态修复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编制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并依法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