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由非法开采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