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露天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等采取以下措施,同步开展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风险防范等综合治理:

(一)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遮盖、洒水、密闭、局部抽风和安装除尘装置等措施,控制粉尘、扬尘等污染;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废水,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设置专用场所对尾矿、废石等固体废物进行集中收集、贮存,根据实际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水体;

(四)采取加固、拦挡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崩塌、滑坡等灾害发生;

(五)采取修建拦挡、截(排)水沟、集水池以及对地表土进行剥离、保存和利用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六)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辨识,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其他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风险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