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备案的重大事项而不征求意见、备案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办理结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