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或者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对办结期限有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确需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重新讨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