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提议案人、报告人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四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报告人。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途径,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