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攀、折、钉、拴树木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的,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