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规划、建设和养护的需要。

修建城市道路或者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单位应当会同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绿化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