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编制修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园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等与水资源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突出节水评价内容。全面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规划布局和规模应当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用水定额以及年度可用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