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