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保护责任人负责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红色物质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修复的指导。
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